浙江省社会保障学会
 
学会章程

(2025年11月28日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         2025年12月经民政部核准)

第一章  总    则

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:浙江省社会保障学会,英文名: Zhejiang Association of Social Security,缩写 ZAOSS。 

第二条 本学会是由浙江省从事社会保障和民生福祉相 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和有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省性、学术性、 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 

第三条 本学会宗旨:团结社会保障和相关领域专家、 学者与专业人士,开展基础理论、制度政策和相关服务研究, 组织学术交流、教育培训、资政启民,促进学科建设和学术 交流,为增进民生福祉、促进社会稳定和谐、实现省域治理 现代化贡献力量。 本学会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 义核心价值观,弘扬爱国主义精神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自 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。 

第四条 本学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根据中国 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聚焦规范提升,加强风险防 范,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。 

第五条 本学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民政厅,登记管 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,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浙江省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。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、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 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 

第六条 本学会住所设在浙江省杭州市。


第二章  业务范围

第七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包括: 

(一)推动社会保障理论、政策和实务(含标准化、信息化)研究,举行研讨会、报告会和专题论坛,开展调研等活动,促进学术交流、信息沟通和理论、实务创新; 

(二)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和出版学会刊物、建立门户网站, 开展咨询和宣传活动,普及社会保障知识; 

(三)推动社会保障学科建设和专业人才培养,开展培训 活动,促进基础理论研究与实务工作队伍建设; 

(四)推动社会保障领域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; 

(五)承办有关部门或机构委托的符合本学会宗旨的其他 工作,向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机关与实施机构提出建议,开展会员欢迎、社会认可的其他活动。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,依法 经批准后开展。


第三章  会    员

第八条 本学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。 

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 

(一)拥护和遵守本学会章程; 

(二)有入会意愿,愿意为本学会工作和促进社会保障 事业发展贡献力量; 

(三)在社会保障和相关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方 面具有较高水准和丰富经验者,可作为个人会员申请入会;

(四)在浙江省内从事社会保障教学和研究的单位,从 事社会保障实务的企事业单位及相关机构,可作为单位会员 申请入会。 

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 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 

(二)学会秘书处审核; 

(三)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; 

(四)由学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。 

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 

(一)本学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 

(二)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 

(三)优先参加本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;

(四)优先在本学会主办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有见解的学 术论文,并优先取得本学会编印的书刊、资料;

(五)优先获得本学会的相关服务; 

(六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 

第十二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: 

(一)遵守本学会章程,自觉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; 

(二)执行本学会决议、决定,完成本学会委托的工作 任务; 

(三)参加本学会组织的咨询、宣传及有关社会公益活 动; 

(四)承担和完成本学会委托的科研、教学或其他专项 任务,积极参加和支持本学会举办的各种学术交流和科研活 动; 

(五)按规定缴纳会费。 

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果无故一年未缴纳会费,视为自动退会;该会员退会后,如申请重新入会,按新会员入会程序执行。 

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

第四章 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
第十五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其职权是: 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; 

(三)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; 

(四)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 

(五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 

(六)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; 

(七)决定本学会终止事宜; 

(八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 

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 

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会员代表大会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。 

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。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由理事会领导本学会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 

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 
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; 
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和常务理事; 

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 

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; 
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

(六)决定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的设立、变更和终止; 

(七)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 

(八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 

(九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 

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 

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 

第二十二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/3。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九条中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项职权, 对理事会负责。 

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,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。 

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换届,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 事会提名,成立由理事代表、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;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,由 1/5 以上理事、监事会、本学会党组织或党建工作指导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,由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,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 2 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。 

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 

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 

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 
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、政治素质好; 

(二)在社会保障及相关领域内有重要影响力; 

(三)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 
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 
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; 
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 

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 

第二十九条 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五年。连任不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大会2/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,方可任职。 

第三十条 会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。因特殊情况,经会长推荐、理事会同意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,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。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学会法定代表人。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。 

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 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、常务理事会会议、会长 会议; 
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、决定的落实情况; 

(三)决定本学会日常管理中的重要事务;但须由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除外。 

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设置会长会议,由会长、副会长、 秘书长组成,会长会议由会长决定召开,须有2/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/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。负责审议批准本学会日常工作计划与方案,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有关本学会建设与发展及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设置等议案。 

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,负责执行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会长会议决议的事项,处理本学会日常事务。 

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 

(一)主持本学会秘书处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 
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 
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 

(四)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 

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 

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设监事1人,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、罢免。本学会负责人、常务理事、理事和本学会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监事的职权是:列席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会长会议,对决议事项提出意见或建议;对本学会各项活动是否符合业务范围和宗旨进行监督。 

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,根据需要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 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须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。具体办法另行制定。

第五章 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

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: 

(一)会费; 

(二)捐赠;

(三)政府资助; 
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 

(五)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。 

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投入人对投入本学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,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。 

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 会费标准和收取办法另行制定,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。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。

第四十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 

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 手续。 

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 

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
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 

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本学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,加强对本学会主要负责 人、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,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。 


第六章  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四十六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 

第四十七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 2/3 以上表决通过后15 内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

第七章  终止程序和财产处理

第四十八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 

第四十九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 

第五十条 本学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 

第五十一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 

第五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采取转赠给与本学会性质、宗旨相同相似的组织等处置方式,并向社会公告。


第八章  党组织建设

第五十三条 本学会按照党章规定,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。如暂不能单独、联合建立党组织的,支持党建工作机构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,在本学会开展党的工作。 

第五十四条 本学会党组织负责人,一般由本学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,人选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、审批。 

第五十五条 专职工作人员有党员的应建立党组织,有正式党员3 人以上的应单独建立党组织,有3 名以上党员但不能转移组织关系的应建立临时党组织。 

第五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选举时,应先征求本学会党组织意见;本学会变更、撤并或注销,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,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。 

第五十七条 本学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、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、人员和经费支持,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,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。 

第五十八条 本学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 双向进入、交叉任职,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、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学会负责人参加。 

第五十九条 本学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、重要业务活动、大额经费开支、接收大额捐赠、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。


第九章  附    则

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25112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 

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。 

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